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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武昌行审经听告字〔2026〕第43号

  • 2026-06-04 11:13
  •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2月13日,陈雅诗向本局投诉称,该公司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证信息办理了该公司登记,并提交了撤销登记申请。

2025年2月20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注册地“武昌区水果湖惠明路(欧式街)G区12号附5号一楼、二楼”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注册地经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5年2月13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该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情况。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潘旖喆于2025年3月14日提出异议。

2025年7月4日,陈雅诗向本局提交了开户行出具的2013年1月7日银行开户及2013年1月10日转账记录,后于2025年7月31日补充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东鉴【2025】文书鉴字第83号)。

2026年5月25日,陈雅诗再次向本局提交申请,并补充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中国银行交易流水单、中国移动通话记录查询截图、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终14307号民事判决书

经复核,本局认为,陈雅诗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身份被冒用的事实,且该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利害关系人潘旖喆虽提出债权债务异议,但相关判决中该利害关系人诉讼请求已被驳回,该异议不足以排除冒名登记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0日关于陈雅诗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胡蝶   电话:027-88922225

:武汉市武昌区新生路12号沙湖之光大厦北楼武昌区政务中心一层B113   

                               

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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