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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武昌行审经听告字〔2026〕第27号

  • 2026-04-20 16:43
  •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沈阳重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昌第五、六、七、八、九、十分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沈阳重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昌第五、六、七、八、九、十分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6226日,产权人蔡春向本局反映,其名下房屋地址被沈阳重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昌第五、六、七、八、九、十分公司未经许可冒用办理登记,并提交了撤销登记申请。

202633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沈阳重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昌第五、六、七、八、九、十分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402-410号1层9室-2至-7,进行实地检查,确认上述分公司均不在各自登记住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

2026226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沈阳重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昌第五、六、七、八、九、十分公司涉嫌冒用生产经营场地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目前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查,该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内容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撤销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属证明、实地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沈阳重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昌第五、六、七、八、九、十分公司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胡蝶   电话:027-88922225

 址:武汉市武昌区新生路12号沙湖之光大厦北楼武昌区政务中心一层B113                                                         

                                 

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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