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Ai政务问答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 2022-09-26 11:12
  •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8月 26 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政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市监注〔2022〕45号,详见附件1),决定在前期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上,自 2022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等 16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由“优化审批服务”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9月4日,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区各部门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为抓好贯彻落实,我办将鄂市监注〔2022〕45 号文件发布的《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调整表》(2022年版)与 6 月16 日印发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武汉市清分版)》(武职转发〔2022〕2号)进行了逐一比对,其中,“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等8 项市区级改革事项已实行告知承诺,并在武职转发〔2022〕2 号文件中予以公布。“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区级改革事项)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等 7 项省级改革事项,将改革方由“优化审批服务”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具体内容见《湖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调整表-武汉市清分版》(2022年版)(附件2)。

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自 2022 年10 月 1 日起在全市围内全面落实全省改革工作部署;对于事权在区级的改革事,各区要进一步调整改革方式;对于事权在省级的改革事项,各部门要对上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请各区各部门于9 月 30前,将本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前三季度工作总结汇总发送至我办指定电子邮箱(wuhanspgg@163.com)

    系 人 :周  凯         

    联系电话: 027-65771011

附件:1.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市监注〔2022〕45 号 )

附件:2.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调整表-武汉市清分版(2022年版)

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附件2 《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调整表-武汉市清分版》(2022年版).doc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市监注〔2022〕45号).pdf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