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洪山宾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迷你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1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的湖北洪山宾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迷你红薯”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迷你红薯甲拌磷实测值为0.037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为0.055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6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2026)ZXC2-0006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10000344036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6420100003431432ZX)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迷你红薯”留存,也未见含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农药。上述被抽检的“迷你红薯”系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从武汉明鎏家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迷你红薯30kg,进购价格为5.2元/kg,进货成本156元。
上述“迷你红薯”购进后,当事人于1月13日使用23kg烤制成为烤红薯,免费提供给住店旅客,剩余7kg,1月14日因抽检需要销售给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销售单价按进货价格5.2元/kg,销售金额36.4元,无获利。综上,当事人制作、销售不合格迷你红薯共计30kg,货值金额为156元,无违法所得为。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查验并保留了上述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提供的送货《情况说明》、迷你红薯的食品快速检测数据单。
当事人表示未接到过不合格迷你红薯导致身体不适的相关投诉。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6年1月27日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关于洪山宾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召回公告》,向食用者召回涉案产品,截止2026年3月16日召回数量为0。
鉴于涉案迷你红薯系从其供货武汉明鎏家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移送函文号为:昌市监案移〔2026〕12-1-417。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迷你红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迷你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昌市监不罚〔2026〕4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湖北洪山宾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