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首义路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井山药芡实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025)ZXL3-00399))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100003447725),反映当事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首义路购物广场于2025年11月28日经营的龙井山药芡实糕(规格型号:258克/盒、生产日期:2025-10-28、抽样日期:2025-11-28、样品数量:8盒、备样数量:2盒),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4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2025年1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2025)ZXL3-0039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100003447725),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龙井山药芡实糕。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龙井山药芡实糕是2025年11月4日从武汉中百谷之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20盒,购进单价是6.3元/盒,购进金额是126元。上述批次龙井山药芡实糕在当事人店铺按盒售卖,共计20盒,销售单价为15.8元/盒。其中,销售给抽检方8盒,销售单价为15.8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126.4元;其余的12盒的龙井山药芡实糕于2025年12月15日售卖完毕,销售单价为15.8元/盒,实际销售金额为189.6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龙井山药芡实糕数量20盒,货值金额316元,违法所得31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龙井山药芡实糕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龙井山药芡实糕的《检验报告》,且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上述龙井山药芡实糕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召回抽检批次龙井山药芡实糕,立即停止龙井山药芡实糕的供应,并承诺不再从武汉中百谷之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龙井山药芡实糕,并加强员工培训,从严落实进货查验流程。召回公告发布后,未收到抽检批次的龙井山药芡实糕退货。当事人陈述其储存条件符合规范。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龙井山药芡实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超过标准值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食品质量,确保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6〕35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首义路购物广场知悉抽检结果不合格后立即将产品召回,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该经营户会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规范进货查验食品检验报告的流程,对店内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再培训,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