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乐多优汇生鲜店销售的鲜白壳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5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327416),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乐多优汇生鲜店销售的鲜白壳鸡蛋(购进日期:2024-08-04;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鲜白壳鸡蛋的检验项目中美硝唑项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9月12将检验报告(№:2024327416)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年8月8日被抽检的批次鲜白壳鸡蛋由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2024年8月23日已销售完毕。
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鲜白壳鸡蛋是当事人2024年8月4日从湖北家美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浠水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光明巷70号(华中蛋品交易中心))购进,购进数量5件,购进价165元/件,购进金额825元。上述批次鲜白壳鸡蛋于2024年8月23日全部售完,销售数量5件。武汉市武昌区乐多优汇生鲜店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鲜白壳鸡蛋,并于2024年9月12日张贴了2024年8月4日-8月23日批次鲜白壳鸡蛋的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9月29日,召回数量为0。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60.6元。(案件文号:昌市监处罚〔2024〕632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供货商违法线索移送至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09-02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乐多优汇生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