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水果湖店经营的白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2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白皮花生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实测值50.3,标准指标为≤20。依据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6月18日将检验报告№:(2024)ZXL12-00231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年5月22日被抽检的批次白皮花生于送达之日前已销售18.64公斤,同批次31.16公斤已于6月10日报损销毁。
上述抽检批次的白皮花生系山东特胜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提供送货(拟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到货白皮花生,重量 49.8公斤,金额647.4 元。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XDJC-0081-202405)显示委托单位为山东特胜农产品有限公司,检测单位为河南省花生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告日期为 2024年5月15日,该产品检测结果为合格。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XDJC-0081-202405)等信息。上述白皮花生购进后于5月21日开始上价销售,售价15.98元/公斤(部分有折扣价)5月21日销售9.26公斤,销售金额 120.35元;5月22日销售9.38公斤,销售金额121.9元。剩余31.16公斤于6月10日报损销毁。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白皮花生共计18.64公斤,按销售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为242.25元,报损未销售不合格白皮花生31.16公斤,以进货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405.08元。共计货值金额647.33元,违法所得242.25元。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6月18日在店门口处张贴该抽检批次白皮花生的召回公告,截止到 2024年7月12日召回数量为 0。当事人的供货厂家已提交情况说明,证明不排除其商品在运输到中百过程中受天气原因、储存条件等情况导致商品发生质变,造成后期抽检不合格。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配送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4〕89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12-2-08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水果湖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