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宏福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C40HFE9M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武金堤41号
我分局于2026年4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王宏、彭鲁通过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非现场检查,经调阅监控信息,发现你公司在2025年1月8日对车牌号为鄂ARD560(蓝牌)的车辆进行尾气检测的过程中,使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该车辆在上一周期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了检测;2025年1月14日对车牌号为鄂L0V850(蓝牌)的车辆进行尾气检测的过程中,使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该车辆在上一周期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了检测;2025年3月14日对车牌号为鄂W88Z80(蓝牌)的车辆进行尾气检测的过程中,使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该车辆在上一周期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了检测。你公司变更检测方法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3.1“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相关要求。
2026年4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王宏、彭鲁针对非现场检查线索发现的问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现场调取了三辆在用车的现场检测视频资料,以及三份检验(测)报告:鄂ARD560(蓝牌)报告(编号:420106032501081224330027)、鄂L0V850(蓝牌)报告(编号:420106032501141550510062)、鄂W88Z80(蓝牌)报告(编号:420106032503141425220049)。调查发现你公司对这三辆在用车的尾气检测过程中均使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根据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官网、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等3家车企官方回复,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涉事的3台车的检测方法均应该为“简易瞬态工况法”,但你公司变更机动车检测方法,对这3台车均使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年6月4日刘云舟提供的湖北宏福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 2026年6月4日刘云舟提供的湖北宏福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资质信息;
3.2026年4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非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问题线索来源;
4. 2026年4月21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人为变更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5.2026年4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6.2026年4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我分局现场检查你公司发现环境违法事件的情况;
7.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的鄂ARD560(蓝牌)、鄂L0V850(蓝牌)、鄂W88Z80(蓝牌)三辆车的上一个周期《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证明上述三辆车在上一周期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基本情况;
8.2026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宏福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承认人为变更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
9.2026年6月4日刘云舟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湖北宏福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承认人为变更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违法事实;
10.2026年6月4日刘云舟提供的武汉腾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车牌号为鄂W88Z80(蓝牌)的动力分配器维修单1份,证明鄂W88Z80(蓝牌)因动力分配器损坏而导致无法手动调节驱动方式的基本情况;
11.2026年6月4日刘云舟提供的鄂ARD560(蓝牌)、鄂L0V850(蓝牌)、鄂W88Z80(蓝牌)三辆车的首次《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证明上述三辆车在你公司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基本情况;
12.2026年6月4日刘云舟提供的鄂ARD560(蓝牌)、鄂L0V850(蓝牌)、鄂W88Z80(蓝牌)三辆车的变更检测方法的审批单3份,证明上述三辆车在你公司上线检测时,你公司判定三台车无法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改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的基本事实;
13.2026年6月4日刘云舟提供的鄂ARD560(蓝牌)、鄂W88Z80(蓝牌)两辆车的复检《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证明上述两辆车在你公司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复检并出具合格检验(测)报告的基本情况;
14.2026年6月4日刘云舟提供的与鄂L0V850(蓝牌)车主的电话联系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联系上述车辆车主的基本情况;
15.2026年6月4日刘云舟提供的收费情况说明(附小型车的收费记录)1份,证明三辆车检测费用的基本情况;
16.2026年6月4日刘云舟提供的湖北宏福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人员参保信息及在职人员规模的基本情况;
17.《协助调查函》4份,证明执法人员函询相关车企查证相关案件事实的情况;
18.《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关于协助调查涉案车辆信息的复函》1份,证明车牌号为鄂ARD560(蓝牌)的机动车的驱动方式情况;
19.《北京汽车制造厂官网人工客服回复截图》1份,证明车牌号为鄂L0V850的机动车的驱动方式情况;
20.《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关于武昌环协调(2026)3、4号函件的回复》1份,证明车牌号鄂W88Z80(蓝牌)的机动车的驱动方式情况;
2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11.1标准实施章节1份,证明车辆检验机构“简易瞬态工况法及双怠速法”的使用原则;
22.《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章节1份,证明车辆检验机构对于待检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工况法适用的判定原则;
23. 2026年6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昌环责改〔2026〕3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于2026年6月12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4. 2026年6月12日你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25.2026年6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组织全体检验人员重新学习了机动车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要求完成了整改的情况;
26.关于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复核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27.关于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28.我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王宏、彭鲁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人为变更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6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经我分局人员复核,在我分局责令改正后,你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组织全体检验人员重新学习了机动车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已完成整改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四十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及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经查询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0次,该项不取值;
2.整改情况:你公司已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组织工作人员重新学习相关标准,后续未发现你公司新的违法行为,判定百分值为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提供证据资料,判定百分值为0%;
4.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社会影响适用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对照裁量标准,本案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生态破坏程度适用总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对照裁量标准,本案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破坏,判定百分值为0%;
5.经济承受度:根据你公司出具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其从业人数为19人。对照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你公司归入其他未列明行业,结合从业人数在10-100人区间的划型要求,判定为小型企业,对应百分值为-10%;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单车检测收费人民币捌拾(¥80)元,三台车合计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24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1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支付或到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一体化管理非税系统进行缴款,缴款账户名为武汉市非税收入待解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