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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名  称: 对区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文  号: 2023(052) 索 引 号: 737546075/2023-22580
公开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公开方式: 有效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对区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对区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乐庆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所提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分析,现复函如下:

近年来,武昌区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噪声污染、噪声扰民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短板和弱项。

一、我区建筑噪声污染现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65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四大领域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具体实践中还需解决全面落实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分工存在的一些问题。

据走访城管、街道、社区,统计社会生活、建筑施工等两个领域的噪声污染,占全区环境保护类投诉总量的2/3以上,成为市民群众房前屋后的突出环境问题。2022112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共受理群众环境信访投诉2326件,其中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176420231月至6月,共受理群众环境信访投诉1251件,其中建筑噪声污染1095件,约占信访总数的87.5%。因此,依法防治噪声污染、有效减少噪声扰民,让城市安静下来,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显得尤为重要。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武昌区建筑施工类噪声管理分为夜间及昼间两块管理,其中夜间部分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昼间部分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为消除夜间建筑施工扰民现象,武昌区城管部门付出了大量努力,建设了管理网络,每个工地、每条街道均有专人负责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由于编制及其他历史原因,目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负责执法及信访办理的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仅有10名工作人员。人力的有限,使得大量的建筑施工噪声投诉件极大地冲击了执法大队的日常工作,执法大队负责的全区污染源日常监管、危险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均受到影响。

大量的建筑施工类噪声投诉与环保部门执法力量的不匹配情形并非武昌区一区独有,全国、全省、全市的中心城市区域均存在这种情况。为解决此问题,国务院、湖北省、武汉市各级领导部门均出台了相应政策,调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职责,以适应现实形势需要。经多次走访调研,目前武汉市中心城区中,江汉区、江岸区、汉阳区、青山区建筑施工日常管理均由城管部门负责,洪山区由建管部门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分析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职能的通知》(武文[2013]15号),通知第一大项组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中,明确规定:将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的噪声油烟污染执法职责予以整合,组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依据此文,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2013]35号),该文第一大项职能转变中第二小项新增的职责第八点,明确规定: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餐饮单位噪声油烟污染的执法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1224日发布中发〔2015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七项推进综合执法中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下发了鄂发〔201638号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第五项实施综合执法中明确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20226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此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建筑施工噪声超标进行管理和执法的部门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而不是绝大多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即生态环境局),也说明国家制定法律部门考虑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人力资源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事件数量不匹配的问题,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具体情况指定部门管理。

2023103日,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第五条明确要求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细化施工管理措施:“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20235月底前,发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负责)”、“落实管控责任。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对策和建议

1.近日,为配套新噪声法实施,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下发“武汉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园林林业、农业农村等工程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中,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实施处罚。(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由城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园林林业、农业农村等工程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2.根据武昌区目前的具体情况,一方面是大量昼间建筑施工噪声投诉件极大冲击了环保部门的日常工作,影响了其他重大环保工作的推进;一方面是城管部门已经建立起有效的建筑施工管理网络,能有效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进行管理。结合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为更好的管理和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的日常管理,控制噪声扰民对居民的影响,减少噪声扰民投诉问题,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管理资源,建议区政府指定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噪声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3.针对环保信访维稳存在的问题,在新的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正式下达之前,一是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控制施工作业时间,减少施工噪声对居民的影响;二是对居民合理的环境诉求及时解释和沟通,争取居民的理解。三是提请上级部门尽快出台《武汉市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发布后严格遵照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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