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和应急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区防减救和应急委在协调指挥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及抗灾救灾工作;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和应急办)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灾情;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协调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确定、调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派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协调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部署组织开展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协调推动减灾救灾制度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防减救和应急委工作部署,按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减救和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减救和应急办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市防减救和应急办和区防减救和应急委指令;负责区防减救和应急委日常工作;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汇报,落实灾区救助措施;组织开展灾情趋势研判、救灾需求评估及灾情会商核定;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街道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受灾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防减救和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职责
在发生自然灾害并启动应急响应期间,设立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防减救和应急委成员单位组成,实行成员、联络员制度。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展防灾救灾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海外侨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争取和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础项目;监测受灾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保障灾害期间全区粮食供应;协调电网企业开展灾后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受灾街道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校舍征用及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科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情期间重要工业品生产对接工作;组织通信企业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的灾情。
区民政局:负责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对灾情所需资金及时进行调度;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申请省、市救灾补助资金。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对因灾受损房屋开展安全鉴定。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落实区管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排险抢修和损毁修复工作;组织对灾区被破坏燃气设备的抢修,协助落实供气单位在自然灾害处置完毕后的安全供气;协调救灾人员、物资及受灾群众转移转运交通保障;处置应急行动后遗留的生活垃圾;协助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广场、公园、绿地等应急避难场地征用工作。
区水务湖泊局:负责对灾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大型商贸企业参与有关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区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视情动用区内大型商贸企业生活必需品储备稳定市场;加强指导大型商贸企业参与救灾纾困工作;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工作;协调办理境外捐赠物资入关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督导文化、体育和旅游系统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做好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的灾后重建恢复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应急避难场地征用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区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调拨工作;承担中央、省、市下拨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区审计局:依法对救灾款物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市场商品质量和价格监督管理,加强灾情期间应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监测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稳定。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区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组织红十字会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等救灾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分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武昌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提供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武昌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武昌供电中心: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三定”,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职责。
2.5 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防减救和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2.6 专家指导组
区防减救和应急委设立专家指导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措施
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湖泊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时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区防减救和应急办通报,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和应急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通报监测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相关设施,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措施,指导可能受灾害预警影响地区确定是否停工、停课、停业。
(3)通知区备灾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防减救和应急委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防减救和应急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后,区防减救和应急办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灾情信息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防减救和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防减救和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灾情信息报告2小时内审核、汇总,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林木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防减救和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减救和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视情通报区防减救和应急委成员单位。
4.1.3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防减救和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防减救和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和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关于信息报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报告内容
灾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的种类、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地区,饮水困难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2.2 因灾需要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等。
4.2.3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暂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数量、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4.3 灾情信息核定
发生灾情时,区防减救和应急办或者应急管理局应开展灾情信息核定工作。
4.3.1 部门会商核定。区防减救和应急办或者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通过核验、分析、评估灾情数据以及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台账的方式,核定灾情数据。
4.3.2 开展现场核查。区防减救和应急办或者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区发改局、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分局、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成立灾情核查工作组。按照查阅台账和资料、召开座谈会、观看影视资料、入户调查等方法,对受灾总体情况、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情况、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情况、发放救助款物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记录。
4.3.3 建立救助台账。区防减救和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及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4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应急广播系统等发布信息。宣传、科经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防减救和应急办或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经评估研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终止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
5.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1.1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1.2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1.3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和失踪8人以上、1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或1000户以上、6000间或2000 户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1.4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
5.1.5 启动条件调整
①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②市指挥部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经区指挥部会商研判,认为应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或提高本级应急响应等级时。
③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减救和应急委报告。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决定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减救和应急委报告。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区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帮助指导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向区委、区人民政府上报灾情信息。
(4)区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5)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区指挥部组织落实救灾资金筹措,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7)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各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8)区水务湖泊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做好相关灾害及防疫的监测、预报工作。
(9)区委宣传部等单位做好应急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和网络宣传、网络安全工作。
(10)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区域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1)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2 Ⅲ级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上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指挥机构进驻后,区指挥部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包括Ⅳ级响应措施的以下措施:
(1)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按照职能分工组建工作组开展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区人民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救灾工作情况。
(4)区城管执法局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会同武昌交通大队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组织区管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排险抢修和损毁修复工作;协助落实供气单位在自然灾害处置完毕后的安全供气。
(5)武昌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6)武昌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做好灾害救援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7)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投入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部门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后应急电力运行保障和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电力供应正常、通信联络畅通。
(9)区水务湖泊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协助督促供水企业落实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应急供水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协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3 Ⅱ级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上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指挥机构进驻后,区指挥部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包括Ⅲ级响应措施的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指挥部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4)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科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应急工业品生产对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分局及时对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进行监测,指导灾区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提出接收救灾捐赠的单位和慈善组织名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各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相关活动。
5.3.4 Ⅰ级响应措施
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上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指挥机构进驻后,区指挥部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包括Ⅱ级响应措施的以下措施:
(1)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协调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对受灾地区或者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和药品等实行统一发放和分配。
(4)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5)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5.4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洪排涝抗旱、地震、地质灾害等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建立救助人口台账。
6.1.2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导受灾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工作,接受上级和同级主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进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街道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调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10月底前统计、评估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定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重灾地方对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10月中旬,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请示。
6.2.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核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照相应的分担比例,核定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街道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生活物资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对口援建、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受灾街道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安全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各街道上报本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视情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7.1.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年度救灾救助资金不足时,区人民政府通过预算调整调剂方式,切实保障本地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室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室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7.2.2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协调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小包装大米、食用油、猪肉、方便面、矿泉水等)的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指挥和协调本街道社区蔬菜、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全区物价平衡、生活能源调度及应急保障工作;区卫健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供应和质量监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
7.2.3 区级救灾物资实物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折叠床、照明设备等(见附件)。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区应急管理局按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所需经费从区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 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由区商务局负责监测市场储量,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能及时采购运抵灾害现场。采购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区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5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3 医疗保障
7.3.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卫健局应迅速组织医疗救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受灾伤病群众得到及时治疗。加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医疗保障工作,在集中安置点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必要的药品,为受灾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7.3.2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受灾街道和区卫健局应组织专业卫生防疫队伍采取严密有效措施确保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7.3.3 开展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工作,组织专业心理医疗队伍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 区经科局负责组织各通信企业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4.2 区大数据中心、区城运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 区有关部门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
7.5.2 区人民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方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3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7.6.2 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建立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
7.7.2 建立完善社会物资征用国家补偿机制。需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应当在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7.3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7.4 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 积极推进基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3 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区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7.9 新闻导向和舆情应对
7.9.1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保障救灾救助正常工作秩序。区指挥部组织核定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害信息、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加强保密工作,强调工作纪律,禁止擅自发布未经核定的信息,防止扰乱救灾言行,保障救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7.9.2 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保障救灾工作良好舆情氛围。区委宣传部统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应对舆情事件,坚持新闻舆情的正面导向。
7.10 科技保障
7.10.1 积极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不断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能力。运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健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数字化体系。
7.10.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形势分析研判。
7.10.3 增强灾害救助工作能力。加强先进装备技术在灾害救助过程中的应用,运用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卫星定位等技术,对灾区的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进行快速精准地评估,为救援资源的分配和调度提供科技支撑,以数字技术支撑灾害损失评估应用。推动信息化系统应用向基层延伸,用好灾情报送、转移安置人口统计、物资管理、自然风险隐患信息报送、预警预报自动提醒、灾后物资申请和发放等实用小程序,助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提升。
7.10.4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
8 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9.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和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9.2.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2.3 各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2.4 区防减救和应急办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5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和应急办负责解释。
9.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