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晶玲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8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区波光园二期301栋1层14室的武汉市武昌区晶玲超市(个体工商户)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8月19日,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22503811),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晶玲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7.1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2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现查明,2025年8月19日,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22503811),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晶玲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7.1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2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222503811)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从武汉汇佳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9HP2Q9Y)购进抽检批次胡萝卜2件(13公斤),进价为26元/件,进货成本54元,其中包含2元搬运费。进货后在其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区波光园二期301栋1层14室的营业场所内销售,抽检公司当日购买了3.185公斤,当事人按照5.18元/公斤的价格售出,金额为16.5元。剩余的胡萝卜9.815公斤,当日已全部按照5.18元/公斤的价格售出,没有库存,销售金额为50.8元。共计销售金额为67.3元,获利13.3元,货值金额为67.3元,违法所得为67.3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胡萝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蔬菜农残检测信息公示表,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5年8月26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胡萝卜,截止2025年9月8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胡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61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5〕11-02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晶玲超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学习食品安全法规;二是认真落实索证索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