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夏小民餐饮店使用的白圆盘、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12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特1号第一层004号进行监督抽检,在武汉市武昌区夏小民餐饮店抽样白圆盘984ml(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3995)、白芷1.22kg(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3997)。2025年9月3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白圆盘《检验报告》(No:22202500285):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4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白芷《检验报告》(No:222504323):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9月9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了其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当事人后厨设有餐具清洗区,有消毒设施设备,上述自洗餐具白圆盘的清洗流程系先由员工手工清洗,冲刷干净后放入消毒柜内消毒,当事人陈述造成该白圆盘抽检不合格系因员工操作不规范,使用保洁柜消毒完毕后将消毒柜门敞开未关闭。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白芷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在一摊贩购进,购进数量1.25kg,购进价格42元/kg,金额52.5元。当事人陈述涉案白芷抽检机构以42元/kg的价格买样1.22kg,收款51元,按销售金额计算,货值金额51元;剩余的上述白芷0.03kg均用于制作卤水花生于2025年8月12日销售完毕,卤水花生15元/份,共销售8份,销售金额120元,按销售金额计算,货值金额120元。综上,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批次白芷1.25kg,货值金额171元,违法所得171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的白芷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合格证明文件。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使用的白芷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使用的白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1元。本局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5〕47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夏小民餐饮店获悉使用的白圆盘抽检不合格后,加强了管理并进行了整改,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规范了餐具清洗、消毒等流程。当事人获悉使用的白芷抽检不合格后,张贴召回公告实施了召回,将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