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南湖花园分店销售的包装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2503788),反映当事人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南湖花园分店(其他日期(样品标识标签中上市日期):2025-07-18;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包装胡萝卜的检验项目中氟虫腈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8月26日将检验报告(No:222503788)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5年7月18日被抽检的批次包装胡萝卜由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2025年7月18日已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包装胡萝卜是当事人2025年7月17日从湖北鑫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35包,购进价2.5元/包,进货成本87.5元。上述批次包装胡萝卜于2025年7月18日全部售完,销售数量35包。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包装胡萝卜由湖北鑫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汉阳区武汉恒大御景湾K7地块1幢6层8号-1”。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南湖花园分店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包装胡萝卜,并于2025年8月26日张贴了2025年7月18日批次包装胡萝卜的召回公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召回数量为0个。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包装胡萝卜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包装胡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案件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72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经营食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南湖花园分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