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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4-12-25 09:0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湖北幕飒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使用小碗和砂锅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1028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HLT2024CJ50345№:HLT2024CJ50346,反映当事人湖北幕飒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使用的餐具小碗和砂锅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1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系自洗餐具,经人工清洗后放置在消毒柜中消毒,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砂锅碗直接放置于操作台面上,未放置于消毒柜内,小碗放置于消毒柜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小碗和砂锅碗为当事人自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陈述,当日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系餐具均由员工手洗,砂锅碗洗净之后直接放在操作台旁边,因长期敞口放置,导致抽检不合格;小碗洗净后放置在消毒柜中消毒,店内要求早晚更换一次餐具,但抽检当天没有及时更换餐具,导致餐具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抽检不合格。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案件承办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昌市监处罚〔2024662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陈述,当日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系餐具均由员工手洗,砂锅碗洗净之后直接放在操作台旁边,因长期敞口放置,导致抽检不合格;小碗洗净后放置在消毒柜中消毒,店内要求早晚更换一次餐具,但抽检当天没有及时更换餐具,导致餐具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111日收到上述碗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店内餐具的清洗消毒场所进行了整改,将小碗和砂锅碗按照餐具清洗消毒流程全部清洗消毒,将小碗置于消毒柜中,严格落实一天早晚两次更换,将砂锅碗置于置物架上后将盖布盖上,避免直接敞口置于空气中,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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