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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4-02-23 16:4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老柒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财鱼和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1115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财鱼和泥鳅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420106482035667XBJ23420106482035666)2023126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2306331食品名称财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44μg/kg)No:222306332食品名称泥鳅,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82μg/kg),其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1212日本局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涉案产品财鱼和泥鳅销售未发现五氯酚酸钠和恩诺沙星。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另查明,上述涉案财鱼和泥鳅系当事人于20231114日当事人从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A47号的管四渔行对供货商涉嫌违法行为拟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购进购进财鱼价格48/kg,数量5.5 kg,支付货款264购进泥鳅价格19/kg,数量6 kg,支付货款114元。购回后在武汉市武昌区大陶家巷6号的经营场所零售,财鱼包括抽检的1.6kg和泥鳅包括抽检的1.9kg均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只能提供购进上述不合格财鱼和泥鳅的进货票据和其购买涉案财鱼和泥鳅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拍照图片,未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做销售台账。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86元(昌市监处罚20244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老柒农产品经营部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召回,针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如下整改:认真反思总结积极整改.不再使用违规产品将以本次检测为起点规范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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