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聚合香餐厅使用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聚合香餐厅自洗杯子(检疫日期2023-07-07、样品数量:824ml、备样数量414mL)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实测值: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HLT(2023)CJ5006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核实了上述抽检不合格杯子系当事人自洗的饮具。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杯子系当事人自洗的饮具,使用后经员工回收手工清洗,清洗步骤为一“洗”二“清”三“消毒”,抽检不合格原因系员工操作不规范:一是洗净后的餐饮具放入消毒柜内消毒时未佩带一次性手套,二是消毒柜开启不及时,餐饮具未进行高温消毒,导致上述抽样杯子检出大肠菌群。
还查明,当事人餐用具清洗消毒区设有单独清洗区,清洗流程规范,消毒保洁设施设备齐全,知道自洗杯子抽检不合格后,加强了管理并进行了整改,规范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取用等流程,延长餐饮具消毒时间,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和再培训。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杯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饮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饮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3〕30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兰荷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万隆广场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针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如下整改:1.标明设施用途,明晰清洗流程。规范了清洗流程为一刮、二洗、三清、四消毒,并在相应设施上贴上标识标明其用途,要求员工严格按照标识使用相应清洗消毒设施,并严格按流程清洗消毒餐具。2.延长消毒时间,改变摆放方式。要求员工及时开启消毒柜消毒,并保持至少15分钟以上,且在消毒时将餐具斜插放置。3.设置保洁专柜,密闭保存餐具,并进行定期消毒,用于存放消毒完的餐具。4.加强卫生教育,严格清洁制度。消毒柜定期检查校验,保证正常运行;保洁柜定期清洗、消毒干净后备用;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及时清理(洁)垃圾桶;地面每日清洗,排水沟每周清洗,保持洗碗消毒间干净、整洁;手洗干净后才能取保洁柜、消毒柜内备用餐具,(或佩戴干净的一次性手套取用),取用时不触碰餐具内表面(内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