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雅禾源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待使用的菜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20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雅禾源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待使用的菜碗(自行消毒)(加工日期:2023-03-20,抽样日期:2023-03-20,抽样数量:908ml,备样数量:408ml)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420106487200123。2023年3月31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发布《检验报告》(编号№:202330506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3305068),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4月24日本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武昌区和平大道1028号才华名苑6栋1-2层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上述抽检批次的餐具系当事人自洗消毒餐具,抽检当天摆放在橱柜中待使用,并发现当事人洗碗消毒间配有消毒柜、保洁柜、清洗水池等设施,设施正常使用,餐具回收后使用洗碗消毒机清洗,洗涤剂为2kg桶装白猫柠檬红茶洗洁精。造成菜碗(自行消毒)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系公司员工未按照洗涤剂使用量进行操作,清洗时间不够长,添加洗涤剂量过大,洗涤剂未清洗干净,致使餐具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洗涤剂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之规定,决定按一般幅度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本局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3〕10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雅禾源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针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如下整改:规范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取用等流程,加强对餐具消毒的验收工作,门店食品安全负责人定期对店内餐具消毒情况进行检查,保证餐具质量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