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蔬菜集团武太闸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李美红)经营的鲢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武太闸批发交易市场内李美红销售的鲢鱼进行监督抽检,抽样编号:DC21420100484535969。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测,2021年8月30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发布检验报告(№:WH2021SC04332),该报告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1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核实了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鲢鱼系当事人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鲢鱼销售,也未见孔雀石绿等化学物质,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经营者李美红的身份证,提供了抽检不合格鲢鱼的进货凭证、检测报告等资料。抽检不合格鲢鱼系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从武汉市白沙洲大市场武汉市洪山区文安渔行购进,购进价格10元/kg、数量10kg,购回上述鲢鱼后在其经营场所零售,零售价12元/kg,并于抽检当日售完。
2021年11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1〕15-3-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鲢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以及其检测报告单,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三)该批抽检不合格的鲢鱼供货商为武汉市洪山区文安渔行,属武汉市洪山区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供货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至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1]15-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