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各项培育扶持政策的基础,对于推动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十分必要。
为依法实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水平,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社会组织评估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
社会组织参评遵循自愿原则。
参评组织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二、评估对象
1.2019年6月30日前在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市级下放区级民非单位,未参加过评估的社会组织。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两年,需要晋升等级的社会组织。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评估等级已过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8、2019年度检查的;
(2)2019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2018年以来连续2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3)2020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2019、2020年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5.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其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已完成实地考察或初评的,同时取消其初评成绩。
三、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
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
四、有关要求
本评估经费由区民政局承担,对参评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估中,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评估人员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联系人:王欣怡 联系电话:88938936
邮 箱:535372497@qq.com
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