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脱贫劳动力)
四、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
五、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
六、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七、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八、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
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一、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一)政策内容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劳动者在我市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按季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免费推荐劳动者在我市用人单位实现就业;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同一申请对象申请须距前一次申请成功满12个月。
(三)补贴标准
600元/人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
2.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11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2〕78号)。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 用人单位与推荐成功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___________人力资源机构推荐劳动者成功就业名册》(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六)业务流程
1.申请
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后6个月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审核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
3.公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日。
4.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协调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机构银行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43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
(一)政策内容
吸纳退役1年以内退役军人的在汉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吸纳退役1年以内退役军人(2019年9月1日以后退役的)的在汉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退役军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
3.申请时退役军人处于就业状态。
(三)补贴标准
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
(四)文件依据
1.《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2.《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武退役军人文〔2020〕27号)。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3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企业与退役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拟留件)。其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吸纳劳务派遣人员(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其他用工企业)就业奖补,应与实际用工企业就吸纳就业奖补的分配方式协商达成一致,并在申请时提交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件)。
(六)业务流程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吸纳时间满1年后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武汉市退役军人基本信息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提供,由各区人社部门直接比对身份信息。
2.区人社部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到企业银行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73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脱贫劳动力)
(一)政策内容
在我市依法开办的企业,吸纳我市户籍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同一企业吸纳同一对象不能重复申领,不同企业吸纳同一对象可分别按规定申领。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依法开办的吸纳我市户籍脱贫劳动力就业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脱贫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实现就业1年以上。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形式促进我市脱贫劳动力就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上述补贴。
(三)补贴标准
2000元/人
(四)文件依据
1.《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2.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年4月8日)。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奖补申报表》(A4规格,1式2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与被吸纳脱贫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不少于12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业务流程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
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公示7天。
3.资金拨付。公示后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并协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73
四、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
(一)政策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进行了单位就业登记、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武汉市现行补贴标准为923.78元/月/人。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四)文件依据
1.《关于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就工发〔2022〕3号);
2.《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21号);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
5.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19〕126号)
(五)申请材料
企业(单位)填写《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拟退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填写《武汉市( )年( )季度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另需提供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和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六)业务流程
小微企业可于每月或每季度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纳税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区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47
五、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
(一)政策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规定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单位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
武汉市现行补贴标准为923.78元/月/人。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四)文件依据
1.《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21号);
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19〕126号)。
(五)申请材料
企业(单位)填写《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拟退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填写《武汉市( )年( )季度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另需提供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和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六)业务流程
企业(单位)可于每月或每季度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纳税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区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47
六、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可申报并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补贴标准
1.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四)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
(五)申请材料
1.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时提供);
2.《()年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3.《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一式三份);
4.《()年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变化情况表》(一式三份);
5.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
(六)业务流程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于每季度将补贴资金申请资料送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完毕后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下达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68
七、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政策内容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创办初创企业并稳定经营的,可按规定申请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创办初创企业并稳定经营的下列人员: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以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退役军人;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年以内的小型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补贴标准
同一个申请人最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月租金不足500元的据实补贴)。
(四)文件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5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商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大对多渠道灵活就业政策扶持的通知》(武人社发〔2021〕6号)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1〕143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填写《武汉市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2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并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原件(拟退件)和租金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其中: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5年以内的学生和在校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另需提供《毕业证书》(需获国家教育部门认证)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退役军人另需提供退出现役相关证件的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申请人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拟留件)。
(六)业务流程
1.个人申请。每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租赁场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上一年度租赁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月数补贴;首次申报时连续租赁期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贴)。
2.审核拨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27
八、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
(一)政策内容
返乡创业人员,上一年度在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内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发生水电费,可按规定申请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
每一个返乡创业人员(或创办的经营实体)累计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个补贴年度内,不可同时享受孵化基地外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返乡创业人员,上一年度在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内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发生水电费,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创办各类经营实体,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地址在园区内;
2.与园区签订了入驻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且约定的入驻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3.上一年度内,实际入驻返乡创业园区期限不少于6个月,且未发生经营场地迁出园区的情形;
4.返乡创业人员,须取得武汉市任一区户籍后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武汉户籍所在区创业(原属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户籍的人员,返回上述任一区创业的,视同返乡创业);
5.返乡创业人员本人须为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经营者)。
(三)补贴标准
不超过上一年度场租、水电费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文件依据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2020年度场租、水电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1〕164号)
2.《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2〕67号)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申请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拟留件;
3.场租、水电费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
4.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拟留件。如户籍信息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还需提供返乡创业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创办实体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拟留件)。
(六)业务流程
该项补贴按年度申报,每年9月30日前,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组织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上一年度的补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10月20日前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目前已离开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持申请材料自行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68
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两年期限、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下列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不超过两年期限、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查阅相关资料认定,或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xwqy.gsxt.gov.cn/home)“小微企业名录(湖北)”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
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贴息。
(四)文件依据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武财金〔2023〕1072)
(五)申请材料
1、《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可在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领取,A4规格);
2、个人身份证件(已婚需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3、营业执照(系统可查询的不需要提供);
4、符合条件的十类人员的相关佐证材料,并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可通过鄂汇办APP办理);
申请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的,还需提供《合伙协议/章程》。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佐证资料。
必要时可实地勘察和补充调查。
(六)业务流程
1、线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电脑端搜索汉融通-青创贷&创业担保贷专区(https://whcd.hrtjrfw.com.cn/),或手机端搜索“汉融通”微信小程序,选择专区“青创贷&创业担保贷”填写申请,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由银行放贷。
2、线下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采取线下办理。申请人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就业部门(因服务下沉基层,可向所在街道)申报,并填写《湖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区就业部门3个工作日完成资格认定,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由银行放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电话:027-8893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