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2〕1号
武汉立建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11MA4K2L0C9Y
地址:洪山区珞狮路147号未来城C栋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郭革新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委托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系湖北省水果湖第二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商,2021年12月30日,你公司在湖北省水果湖第二中学工地施工现场使用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土机,发动机编号YB0708161),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武昌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21年12月3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3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2日、2022年1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12月30日)、施工现场方位图、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武汉立建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武汉立建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武汉立建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武汉立建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北省水果湖第二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武昌区水果湖第二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使用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说明(2022年1月12日)、武汉立建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2022年1月12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2〕0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监督管理科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2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38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