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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名  称: 对区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索 引 号: 737546075/2020-842213
公开日期: 2019年09月10日 公开方式: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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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4号提案的答复

  市场主体不仅要依法"入市",而且要依法"退市"。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市场主体监管制度革新、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到位的客观需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执法的实际,根据退出方式的不同,市场主体退出可分为注销和吊销,而注销又分为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

  一、当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现状

  一是企业的一般注销程序较为复杂。以公司注销为例:

  一般的程序是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是信用缺失,造成了大量市场主体的无序退出。主要原因一是对市场退出规则知之太少。在一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责任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只知道开业,不知道注销,不了解被吊销的法律后果,说解散就解散,却不办理任何手续。二是对市场退出规则知之不全。由于退出的手续较为繁杂,客观上也存在一些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后,没有主动前来办理注销登记。三是行为不诚信。有个别企业以恶意逃避债务为目的无序退出市场。

  二、解决对策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主要的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继续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武汉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凡领取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简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简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上不含分支机构),均可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进行45天的简易注销公告。同时,相比于普通的注销程序,简易注销在流程和材料方面都进行了简化,采用简易注销的企业无需先行办理清算组备案,注销时也无需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等多份文书材料。

  (二)不断完善流程再造,形成环环相扣的退出程序体系。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后,信息同步推送各部门,相关部门主动预检、分步审核、实时反馈。有效缩短注销全流程的办理时间。

  (三)大力整合现有执法及信息资源,致力形成对市场主体共管防范的全方位监管,切断无序退出市场的驱使力,确保市场有序运行。

  (四)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基本数据库。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基本的数据行业标准,按照各自职能收集整理的原生性和发生性数据及时纳入市场主体基本数据库,搭建起市场主体基本数据共享交流机制,信息公开及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广视角的立体监管。

  (五)使企业注销更加透明、规范。针对企业注销涉及部门众多、企业反映对注销法律法规不了解、办理注销手续各环节衔接不畅等情况,对企业注销办理各类材料、环节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并告知企业,进一步完善平台内容,让企业对办理流程一目了然,把复杂的注销流程变为简单的清单式指引,实现企业注销服务“一口清”。

  (六)失信惩戒规定。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的市场退出行为,提高市场主体无序退出的成本,构建一种能够使收益大于成本的制度机制,实现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使现代市场真正成为具有制度效用的有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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