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事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证明材料分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两类:
(一)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2.职工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二)专项材料(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01住房消费类提取:
- 首套房提取
- 二套房提取
- 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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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频次及额度 专项材料 支付购房款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 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 36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无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
事项 频次及额度 专项材料 支付购房款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自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无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
事项 频次及额度 专项材料 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提取 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 18000 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 36000 元;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 36000 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 72000 元。 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不需提供。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提取 可以在费用支出 36 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 (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1.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备案材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由缴存职工提供提取材料: 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
02其他类提取:
- 重症、重灾、低保提取
- 销户类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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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频次及额度 专项材料 重症提取 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 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按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重症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重症患者身份证: 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者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治疗的,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者药房发票。 重灾提取 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以在 6 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政策要点: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核实。 低保提取 职工及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 -
事项 销户条件 专项材料 退休提取 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 周岁、女职工 55 周岁) 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 无 出境定居提取 本国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办毕移民手续的。 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移民签证 (公证翻译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无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24个月的;
非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6 个月的。无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二、提取渠道
1线上(PC端)
2移动端
(1)扫一扫进入“武汉公积金”微信公众平台,选择菜单栏“我的-个人用户”
(2)注册登录个人网厅,选择“业务办理”
(3)选择“提取申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提取类型
3线下(柜台)
| 网点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 武昌分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东区34号 | 12329 |
| 武昌分中心东湖管理部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高新区珞瑜东路2号 | 12329 |
三、提取银行受理网点
| 区域 | 网点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 武昌区 | 工商银行武铁支行 | 武昌区八一路2号 | 027-82215718 |
| 工商银行武昌支行 | 武昌区彭刘杨路体育街特一号 | 027-82215584 | |
| 建设银行徐东路凯旋支行 | 武昌区徐东大街90号附9号 | 027-86714989 | |
| 建设银行学苑支行 | 武昌区小洪山东区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A座1楼 | 027-8723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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