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类事项 | 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 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 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即2001年1月1日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 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 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5.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6.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 1.申请审批表;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结婚证; 4.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5.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6.《退休证》; 7.彩色1寸近照2张。 | 受理-审批-办结-送达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