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类事项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是:户籍在本辖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受理条件:1.申请人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结婚证; 3.死亡证明; 4.残疾证;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6.身份证; 7.户口簿。 | 受理-审批-办结-送达 | 1.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 知;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