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咨询电话:027-88844844;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螃蟹岬区政府一号办公区; 投诉方式:市长热线027-12345。 | 武昌区卫生健康局及各街道 | 法定机关赋权机构 | 自然人、法人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