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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2024-11-29 09:50
  • 来源: 紫阳街
序号 公开事项 处罚依据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实施对象 法定办结时限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咨询电话:027-88844844;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螃蟹岬区政府一号办公区;
投诉方式:市长热线027-12345。
武昌区卫生健康局及各街道 法定机关赋权机构 自然人、法人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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