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灵活就业)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具有武昌区户籍,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的以下9类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
二、申报时间和方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需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的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A4规格,初次申请时提供,可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
2、《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诺书》原件(每季度提供);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一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存复印件);
注:①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每季度提供,需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盖章,拟留件)。
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居民如果就业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就业地所在社区或者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进行更新登记。
四、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五、享受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在初次核定之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符合条件的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六、办理依据
1、《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
2、《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19]45号)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鄂人社函[2019]279号)
七、办理流程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告知、电话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