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武昌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部分)
- 2025-10-29 17:15
- 来源: 武汉市武昌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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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执法类型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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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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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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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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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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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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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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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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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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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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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确认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 年 11 月 25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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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给付 |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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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 年 11 月 25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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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 年 11 月 25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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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 年 11 月 25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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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九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 年 11 月 25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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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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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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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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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地质资料汇交人不依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17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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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17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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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成果的使用目的和范围的 |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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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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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地图的 |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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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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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办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手续擅自使用测量标志的 |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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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取得测绘项目登记的或者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取得测绘项目登记的 |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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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项目登记的 |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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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被许可人涂改、擅自转让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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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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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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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者审图号的 |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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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 |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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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采矿、削坡、抽取地下水、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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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 |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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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保护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的 |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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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不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注销手续的 |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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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 |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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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进行以采代探的 |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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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非法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 |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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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超过6个月的 |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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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复制、转让、转供或者对外发布(含在公共信息互联网发布)基础测绘成果的 |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0号,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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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三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地质矿产部门核定的指标的 |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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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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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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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地面标志的 |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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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不接受年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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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的 |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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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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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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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行为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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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采取伪报矿种,藏匿产量、销售数量,或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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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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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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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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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缴纳的费用行为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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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未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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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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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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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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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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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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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个体:(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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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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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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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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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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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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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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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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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 |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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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的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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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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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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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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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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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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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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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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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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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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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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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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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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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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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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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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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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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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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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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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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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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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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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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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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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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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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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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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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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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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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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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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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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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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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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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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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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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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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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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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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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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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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规定履行测绘项目登记手续的 |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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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修订)《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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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不接受年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修订)《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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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修订)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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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修订)《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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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超越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非法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修订)《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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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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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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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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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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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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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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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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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收购、销售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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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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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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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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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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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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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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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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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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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5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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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5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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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5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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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5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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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5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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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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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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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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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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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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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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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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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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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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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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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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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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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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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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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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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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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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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作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法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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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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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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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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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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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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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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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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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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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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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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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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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等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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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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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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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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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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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检测机构:(一)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四)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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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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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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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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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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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未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的: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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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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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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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单位未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的:(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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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安装单位为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的:(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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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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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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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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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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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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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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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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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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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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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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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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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未依法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企业未依法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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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注册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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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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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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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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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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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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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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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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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有关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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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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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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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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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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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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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监测单位:(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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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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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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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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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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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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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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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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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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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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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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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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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施工单位等与同一作业区域内其他可能相互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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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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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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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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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房建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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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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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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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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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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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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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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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拒不接受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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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作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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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等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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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以及有关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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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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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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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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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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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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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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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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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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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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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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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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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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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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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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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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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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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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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筑师:(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建设部令第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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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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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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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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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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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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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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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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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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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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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调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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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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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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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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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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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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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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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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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的 |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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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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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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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从事建筑活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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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未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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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未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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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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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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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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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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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限额以上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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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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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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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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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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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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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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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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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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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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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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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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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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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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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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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地图审核 |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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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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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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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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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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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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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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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六条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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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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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主席令第一二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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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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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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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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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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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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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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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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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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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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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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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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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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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及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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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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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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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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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经营地址等事项变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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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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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重新核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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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工程监理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变更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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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监理企业资质首次申请(乙级)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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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乙级、丙级和事务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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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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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地址等事项的变更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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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许可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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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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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强制 |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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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强制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武汉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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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强制 |
对从事来华测绘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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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基础测绘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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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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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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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及以下、事务所)申请及监理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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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201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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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防尘规定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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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7号,201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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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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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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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职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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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程计价的定额和计价标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订)》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矿业权人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行政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修订)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的行政检查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一书三证的核发情况的行政检查 |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217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单位发包及履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保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2022年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地图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2016年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2021年修订)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开展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从事来华测绘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修订)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2019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2019年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房屋建筑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许可、内容、期限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修订)》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市管房屋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行政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
区资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行政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
区资建局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修正)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修正) | |
区资建局 | 行政裁决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9年修订)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裁决 | 对矿业权纠纷的裁决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奖励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 |
区资建局 | 行政奖励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奖励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土地使用权转移书面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房屋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房屋建筑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招标控制价备案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备案 |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房屋建筑设施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登记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第 44号)《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土地等级评定及城市地价监测、地价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国土资源信息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262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正)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测绘信息查询服务 |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测绘成果提供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六十九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测绘项目登记 |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46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自然资源档案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测绘与地理信息信用信息查询 |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不动产权属证明网上查询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地图服务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六十四号)第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采矿权抵押录入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 | 《关于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后强化政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示范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6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合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及注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无审核)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 |
区资建局 | 其他类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备案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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