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政策依据: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武汉市农村村民和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武人计[2006]63号)第三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发放。独生子女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登记,由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纳入应发放对象统计、落实。
二、受理条件:
农村村民、半边户、城镇无业居民、城镇低保户、个体工商户
1、“农村村民”是指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村民的对象;
2、“半边户”指夫妻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是农村村民的对象;
3、“城镇无业居民”是指夫妻双方都是城镇无业居民的对象;
4、“个体工商户”是指一方从事个体工商业,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的对象。
三、申请材料:
1、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申报表,收原件。
2、一家三口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夫妻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属城镇低保户的需提交低保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属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交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8、属城镇无业居民,由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查询申请夫妻的参保记录或调查核实夫妻单位是否落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