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民 政 厅
鄂民政函〔2024〕34 号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
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不断
推动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20〕18 号)等政策要求,现就开展 2024 年城乡低
保和特困供养年度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部署,聚焦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
退、应补尽补”动态管理,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台账信息,精准落
实社会救助政策,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二、核查对象范围
截至 2024 年 4 月底,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三、核查工作安排
(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对于低保对象,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
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 号)有关规定,
重点核查家庭人口信息,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
成员名下有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
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或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是否超标等,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是否
超标等。对于特困人员,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
〔2021〕43 号)及我省有关规定,重点核查其本人财产状况,包
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
及车辆、房产等是否超标。
(二)合理确定补助水平和标准
对于低保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当地 2024 年调
整公布的城乡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和调整补助水平。对于特困人
员,按当地 2024 年调整公布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分开发放基本
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并将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统筹用于
为对象提供照料服务。
(三)规范填报救助对象基本信息
各地结合年度核查工作结果,按照省社会救助系统内重新设
置的救助对象基础信息要素,对所有在册对象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规范填报,确保及时、完整、准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低保和特困供养年度核查工作是落实
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社会救助
公平、公正、公开的有效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核查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
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确保年度核查工作“不漏一人”顺利开展。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
工作衔接,组织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
会社会救助协理员和驻村干部等相关人员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培
训,确保核查工作人员懂政策、用政策、讲政策,规范开展入户
走访调查、公开公示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入户走访调查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一步充实核查
工作力量。
(三)强化工作调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调度指导,及时
帮助基层解决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结合“一月一比对”
等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对于保障对象身份证等基本信息与相关部
门信息不一致的,要按实事求是原则督促保障对象到相关部门进
行核实完善,确保身份证等基本信息的唯一性,防止此类问题反
复出现。要建立调度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向市
州民政部门报送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核查工
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各地应在 6 月中旬前完成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和入户走访等工作,6 月底前根据核查结果完成救助系统救
助对象基础信息的动态填报工作,7 月 10 日前市州将本区域核查
报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对社会救助系统台账信息进行抽查,
对核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省对市州高质量考核内容。
这里湖是北盖省章民的政地厅方
202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