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检查主体:武汉市武昌区审计局
2.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根据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
4.行政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
5.专项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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