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申请流程 |
设立依据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
1 |
行政给付类事项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范围:本辖区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1、夫妻双方户籍在本辖区;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1、户口簿;2、夫妻双方身份证;3、结婚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本人银行卡号(存折) |
受理-审批-办结-送达 |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 |
|
|
2 |
行政给付类事项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是:户籍在本辖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受理条件:1、申请人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2、结婚证;3、死亡证明;4、残疾证;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身份证;7、户口簿。 |
受理-审批-办结-送达 |
1.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
3 |
公共服务类事项 |
生育登记服务 |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省,或者夫妻双方户籍不在本省常住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 |
无 |
申请-受理-办结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 |
|
|
4 |
公共服务类事项 |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初审) |
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辖区。 |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2.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 |
|
|
5 |
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多种原因证件遗失,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 |
1、单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2、本人结婚证;3、身份证;4、户口簿;5、现阶段婚育状况证明。 |
受理-审批-办结-送达 |
1.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
|
6 |
公共服务类事项 |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到辖区所在的县级幼保健院受理服务 |
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