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郑赢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冰藻(速冻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三合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极冰藻(速冻食品)(规格型号240克(固形物180克)/袋、生产日期2025-07-06)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标准指标n=5,c=1,m=10000,M=100000,实测值4.0×10⁴,4.2×10⁴,5.2×10⁴,8.5×10⁴,5.9×10⁴,计量单位CFU/g)及大肠菌群(标准指标n=5,c=2,m=10,M=100,实测值1.8×10²,3.6×10²,2.9×10²,4.9×10²,2.5×10²,计量单位CFU/g)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现查明,上述不合格南极冰藻(速冻食品)系当事人委托武汉市三合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委托生产价格为70元/件,委托生产费用共计3710元,尚未支付货款。该批次共委托生产53件计1060袋(20袋/件)。其中,1020袋没有交付当事人,40袋由武汉市三合味食品有限公司给当事人作为员工内部免费试吃样品,当事人内部试吃10袋后,剩余30袋因抽检不合格于2025年8月9日退回武汉市三合味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没有对外销售,当事人陈述南极冰藻(速冻食品)销售价格未定,货值金额共计3710元。
综上,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南极冰藻(速冻食品)1060袋,货值金额3710元,无违法所得。
还查明,上述不合格南极冰藻(速冻食品)由于被委托生产公司武汉市三合味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操作不当,未进行灭菌就直接入库,导致南极冰藻(速冻食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南极冰藻(速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极冰藻(速冻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鉴于其未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仅在公司内部员工试吃10袋,并主动退回不合格货物,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七)违法行为性质是否轻微以及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5〕45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郑赢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知悉抽检结果不合格后立即将产品退回,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该公司会进一步规范委托生产流程,加强委托责任和监督工作,对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管控,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