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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10-22 16:5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可美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销售的小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30日,我局收到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WH2025SC04499),反映当事人武汉可美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销售的小土豆(购进日期:2024.7.2;样品类型:散装食品),经抽样检验,小土豆的检验项目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8月5日将检验报告(No:WH2025SC04499)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5年7月2日被抽检的批次小土豆由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2025年7月3日已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小土豆是当事人2025年7月1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友蔬菜商行购进,购进数量40公斤,购进价2.1元/公斤,力资费16元,手续费1元,进货成本101元。上述批次小土豆于2025年7月3日全部售完,销售数量40公斤。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小土豆由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友蔬菜商行销售,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蔬菜南一区1、2、3、4、5、6号”。武汉可美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小土豆,并于2025年8月7日张贴了2025年7月2日批次小土豆的召回公告,截至2025年9月1日,召回数量为0个。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小土豆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土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案件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24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经营食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可美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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