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10-10 17:06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绣宝昌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NO:SJ2501390】,(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2538)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绣宝昌蔬菜经营部所售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SJ250139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胡萝卜,也未发现有农药。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上述胡萝卜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9日从武汉市洪山区天然蔬菜商行购进,购进数量20斤,购进单价1.8元/斤,购进金额36元。6月10日,抽检批次胡萝卜销售给抽检单位12.8斤,销售单价2.5元/斤,销售金额32元;剩余7.2斤售卖给其他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5元/斤,销售金额为18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5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胡萝卜时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2025年7月17日收到上述胡萝卜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张贴了召回公告,截止2025年8月29日,召回数目为零。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3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绣宝昌蔬菜经营部“胡萝卜”2025年7月17日收到上述胡萝卜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张贴了召回公告,截止2025年8月29日,召回数目为零。

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