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第十四中学使用的复用消毒餐饮具(分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1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武汉市第十四中学学生食堂现场抽检了分餐盆。2025年7月7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ZXC3-00265,反映当事人武汉市第十四中学食堂内使用的分餐盆,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7月11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第十四中学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17日被抽样检验分餐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是因为当事人2025年2月25日第一次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后,虽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更换了洗涤剂,规范了清洗设备,但未对餐用具清洗消杀全流程进行控制,根据商用消毒柜使用说明书显示,应将洗净的食具按次序插在框架上进行消杀,而当事人将分餐盘在内的餐具倒扣叠放在消毒柜框架上,臭氧紫外线灯管无法充分照射,导致消杀不到位,再次抽检大肠菌群超标。
(三)查处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调查,9月30日办结。现已查明,当事人自行消毒的复用分餐盘经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构成拒不改正,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
对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餐饮具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5〕423 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整改,召开专题会议研判问题,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进行全面排查,组织人员培训,同时更换后厨管理人员,同时建立有《食堂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制度》,配备有相应的消杀设备,对消毒设备进行维护,并对消杀情况进行记录。2025年8月15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自行消杀的复用消毒餐具分餐盘及蒸饭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及大肠菌群等2项所检项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