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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9-24 17:29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超成农副产品经营部(唐朝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711日,本局收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WH2025SC03652),反映当事人2025613日经营的青黄瓜(购进日期2025-06-13、抽样日期:2025-06-13、样品数量:7.4kg、备样数量:3.6kg、抽样单编号:DBP25420100484534108,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实测值0.047μg/kg(标准指标≤0.02μ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20257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WH2025SC0365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WH2025SC03652),并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青黄瓜。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青黄瓜实际是2025612日从孝南区汇合农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购进的(已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购进净重20kg,实付购进金额59.90元。上述批次青黄瓜在当事人店铺按计量称重售卖,共计20kg,销售单价10/kg。其中,销售给抽检方7.4kg,销售单价10/kg,销售金额74元;其余的12.6kg净重的青黄瓜于2025613日售卖完毕,销售单价10/kg,销售金额126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青黄瓜数量20kg,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青黄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检测报告》,且于2025716日收到上述青黄瓜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召回抽检批次青黄瓜,立即停止青黄瓜的供应,并承诺不再从孝南区汇合农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供货商处购进青黄瓜,并加强员工培训,从严落实进货查验流程。召回公告发布后,未收到抽检批次的青黄瓜退货。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涉案青黄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食品质量,确保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食品质量,确保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32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超成农副产品经营部(唐朝成)知悉抽检结果不合格后立即将产品召回,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该经营户会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规范进货查验食品检验报告的流程,对店内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再培,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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