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武昌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的名称或种类 | 行政检查依据 |
1.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 |
2.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
3. 3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第四十三条 |
4. 4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
5. 5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建部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52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
6. 6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第三条第三款 |
7. 7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
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
9.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 |
10. | 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第29号修正)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11. | 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四条第二款 |
12.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五条第二款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市政府令第286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91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96号第三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08号第四次修正)第五条 |
13. | 对危险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
14. | 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使用、修缮情况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5. | 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同一主体2次/年,特殊情况除外
四、行政检查标准
1.合法性:行政检查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检查的内容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特定性:行政检查的对象和内容都是特定的,即检查对象仅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查内容是对这些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了解。
3.独立性:行政检查可以由行政主体直接启动,不需要依托其他行政行为。
4.非实体性:行政检查不直接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只是在程序上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设定相关义务。例如,要求被检查方提供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5.公开性: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原则,检查结果应当公示。
6.公正性: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检查,不偏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
7.程序正当性:行政检查的过程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
五、专项检查计划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进行检查,同一主体不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