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关于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物业管理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级主管部门落实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全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运营等工作。负责区属直管公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秩序。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房地产市场体系,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以及全区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场查勘和合同备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房屋面积、房屋租赁等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负责全区房地产中介等行业的管理。负责落实历史遗留私房政策工作。配合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办证工作。
(四)负责统筹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计划和年度安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研究全区城市更新重大问题,拟定城市更新区级政策。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城市更新“留改拆建控”项目库。负责统筹有关资金筹措、管理、使用。负责统筹全区土地整理、储备和供地有关工作。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负责全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
(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统筹协调督办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资金。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统筹区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建设。
(六)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的权限监督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引起的地面沉降处置和防治工作。
(七)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区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危险房屋管理及应急抢险工作。
(八)承担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责任。按规定的权限组织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协调推进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同步建设、集约建设。组织协调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九)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指导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区房屋征收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报批。承担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督促落实相关责任目标。
(十)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等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及成果推广应用。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方面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共享开放等工作。
(十二)负责房产档案、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三)按规定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法制建设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工作、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