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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 2025-06-25 15:24
  •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依据

1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3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对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5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行政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6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8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9

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10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1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

13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五、专项检查计划

  结合省、市下发的专项行动文件,制定专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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