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依据 |
|
1 |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2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
3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4 |
对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
|
5 |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行政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
|
6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7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
|
8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9 |
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
10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11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12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 |
|
13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14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五、专项检查计划
结合省、市下发的专项行动文件,制定专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