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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在校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 2023-08-24 15:41
  • 来源: 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

王某系大学二年级学生,在校表现不好,结识了校外人士,于2022年5月至6月间,伙同其他人采取向上线提供资金账户后按照指令将账户内流入资金转账、取现的方式,帮助上线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其中,王某主要负责收集银行卡以及看守银行卡卡主转账等。

  王某于上述期间,伙同其他人按照上述方式,收集多人的银行账户,帮助上线转移受害人被骗资金共计十万余元。

  王某于2022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王某多次实施转移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累计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10万余元,犯罪情节较重,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起点是十万元,本案王某累计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10万余元,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王某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王某多次实施转移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累计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10万余元,犯罪情节较重,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与本案相关联的一个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学生群体更容易触犯这个罪名,一是因为缺乏社会阅历,容易被一些“卡头”忽悠,从而成为“工具人”;二是因为没有收入来源,容易被“卡头”们发布的兼职广告所诱惑,发展成为“卡农”。在利益诱惑面前,在校生容易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头”“卡商”。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司法机关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王某起初也是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尝到利益的甜头后,参与到犯罪中,一步步加深犯罪行为,最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提醒各位在校学生,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也不要购买!请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发现“两卡”(银行卡、手机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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