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夏天,在公园锻炼的王大爷收到某业务员发放的宣传单,业务员向王大爷介绍,可以凭宣传单到附近的某大厦免费参加养老院的活动,之后,业务员经常通过电话嘘寒问暖,甚至上门慰问送礼品,一来二去,王大爷对业务员卸下心防。2014年秋天,王大爷带着老伴前往大厦参加了活动。活动现场,业务员极力向前来听课的老人推销,邀请办理公司的会员卡,投资公司的养老公寓项目。业务员介绍,投资金额分为1万、2万、3万、5万、8万、10万、20万7个档次,投资金额越多,每年返利越高。投资者可选择在公司的养老院居住,公司为投资人出具所谓的《居住权证》,投资者会免费获得养老院一个房间(或一个床位)的使用权,返利的钱用于抵销养老院的房费等开销,房费也将根据投资金额的档次相应打折。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在养老院居住,每年享受投资额的返利分红。活动完毕后,还组织王大爷一行人实地参观了公司在建的养老公寓。看到实实在在的养老公寓,王大爷于是对该公司的养老项目深信不疑,陆续为自己和老伴都办理了10万元的会员卡。
2016年初,王大爷等人发现人去楼空,意识到公司出了事。截至案发,王大爷仅收到所谓的“分红”3万多元,本金已无法收回,而公司宣传的养老公寓也因资金链断裂而烂尾。
【调查与处理】
经过办案机关的侦查,原来从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左某,伙同严某、马某等人,在多地设立公司分部。左某等人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老年公寓投资、互惠互利”的模式,通过发放传单、开展宣讲活动、组织老年人进行实地考察和旅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可以享受住宿优惠和高额返利,诱骗投资者交钱办卡。公司对分部财务管理实行日清月结制,吸收的集资款流入统一账户。
据悉,被告人左某管理的某分部先后吸收集资参与人王大爷等394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9625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6078050元,其中年龄最大的受害人已达八十三岁。在这期间,被告人左某获利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左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2022年5月27日下午,当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了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危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同时注重区别不同情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对受害群众财产的损害,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一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删去罚金具体数额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二是增加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符合以下条件:(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例如在本案中为“老年人”。(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例如本案中,犯罪分子以“老年公寓投资、互惠互利”的名头,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无论其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其行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即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的存款的人数、存款的数量,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典型意义】
老年人对网络知识不熟悉,辨识能力不足,容易陷入不法分子的陷阱、诱导消费,不法分子一般会假借养老之名,设立养老产业公司,打着“老年公寓投资、互惠互利”的噱头,吸引老年人投资。这类骗局往往第一步是组织业务员在老年群体集中聚集的菜场、公园等地发放传单,引诱老年人参加活动,索要老年人的联系方式。之后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系,送鸡蛋送水果,让老人卸下戒备。在逐渐熟悉之后,业务员就组织老年人到公司参加讲座,听所谓的“导师”“投资分析师”利用预先培训的“话术”宣传投资养老项目,随后带领老年人实地参观“基地”。在不法分子精心策划的一系列操作中,老年人放松了警惕,步入了投资“陷阱”,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在此提醒广大老年人切莫“贪小便宜”,从而因小失大,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都是大陷阱。要对打着“投资”“低投资、高回报”“免费赠送”等口号的宣传活动,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同时,作为儿女要多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注重方式方法向父母灌输防骗信息,增强金融常识、法律意识。对于已被骗的老年人,不要过分指责,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