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武汉市武昌区城管执法局接到居民投诉反映:有人在某某街某某小区某号楼顶有人搭建鸽笼养鸽子长期严重影响附近的环境卫生,强烈要求拆除楼顶鸽笼,彻底解决楼顶环境脏乱问题。接投诉后,该局责成该街道城管执法中队依法妥善解决群众诉求。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首先按照程序对于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和勘验,询问了当事人张某某,拍摄了照片,确认了有关事实。经查,被投诉人张某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饲养鸽子,在所居住的上述被投诉地点顶楼天台搭建了两处鸽笼,系木板和金属网拼接结构,占地面积约18平方米,无新建鸽笼。该居民楼是老式的楼房,通往楼顶只有一个60公分见方、仅容一人通过的洞口,隐蔽性强,靠安装在洞口的一架铁梯上下,极为不便,养鸽产生的废弃物难以及时清除。同时,被投诉人因生活贫困有在自家楼顶攒垃圾换钱的习惯,日积月累,造成了楼顶乱堆放和脏乱差的事实。确认投诉事实存在后,该局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一是责令张某某采取措施保持好楼顶的环境卫生,规范饲养信鸽,及时清理鸽粪等废弃物;二是不允许在楼顶堆放杂物,保持楼顶整洁;三是2016年12月14日组织执法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对其楼顶积存垃圾和乱堆放的杂物进行了彻底清理。
但被投诉人因对投诉人存在抵触情绪,拒不改正,该局遂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对其处以五十元罚款。对于张某某搭建的鸽笼,因其系省鸽协会员,其所饲养的鸽子均为省鸽协认可的信鸽,其鸽笼搭建于九十年代,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当时发布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精神,符合相关要求。根据2010年5月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由市体育局牵头制定规范我市信鸽活动的管理规定对鸽笼问题予以妥善解决,该规定正式出台前停止新建鸽笼,对于已建成的鸽笼暂缓处置,待该规定出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但是,该局并没有根据市政府的会议精神对影响环境卫生的源头鸽笼放任不管,而是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法理念,积极稳妥有效地采取措施解决老旧鸽笼带来的环境卫生投诉。该局一方面积极听取居民意见,于2017年2月9日、3月14日、4月27日、5月4日四次在社区组织召开鸽笼问题听证会,各方充分表达意见,提出诉求;另一方面将有关情况函告当事人张某某所属的省鸽协金沙赛鸽俱乐部和省社体中心,通过他们与当事人沟通,施加压力,使其认清饲养信鸽扰民的危害性。
2017年4月1日在该局做了大量宣传、教育、规范和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张某某自行拆除了不在自家屋顶的约8平方米鸽笼,2017年9月1日,根据投诉人和居民的意见,在其自拆的基础上,该局组织人员帮助拆除了约6平方米鸽笼,并将拆除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至此,张某某迫于投诉人不断上访以及来自邻里、社区、鸽协、城管等各方面的压力,无心饲养导致大部分信鸽死在笼中、鸽笼废弃。由此进一步产生了新的环境卫生问题,加之鸽笼本已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现在又无人管理,2017年12月10日,该局将楼顶的死亡信鸽尸体和剩余约4平方米的废弃鸽笼清理完毕,彻底解决了困扰该处多年的环境卫生问题,满足了群众的合理诉求。
【法律分析】
(一)证据确实充分
武汉市武昌区城管执法局综合投诉人的投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的记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张某某确实存在饲养信鸽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的事实,有居民投诉,有现场的照片,其本人也不否认,各项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难以推翻的证据链。
(二)适用法规准确
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饲养宠物、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张某某饲养信鸽影响周围的环境卫生且拒不改正,应适用上述法规条款。
当事人搭建的鸽笼根据《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省鸽协的要求,加之年代久远,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该局没有简单按违法建设定性处理。
(三)处罚合法适当
武汉市武昌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认定的张某某的违法事实,适用《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在鸽笼中饲养信鸽,对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也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属于拒不改正,应给予处罚,但同时考虑到其影响环境因素限于羽毛、粪便等养鸽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无其他情节,为体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故按处罚幅度下限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合法、适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中央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时代大背景下的一起看似不起眼的市容环境类的行政处罚案件,但实则体现了个人爱好自由和生活环境优美两者冲突时,执法机关的价值选择和实际操作,该案的办理对于新时代条件下处理此类矛盾纠纷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处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多方参与。本案例显示执法人员充分发动和利用了居民、社区、街道、社团、职能部门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到了该投诉的办理中,比如,多次召开专题协调会,函告省鸽协和省社体中心沟通此事,多方意见充分表达,最终形成共同意见,从而对当事人产生了强大的舆论压力,最终放弃了老旧鸽笼的既得利益;
二是执法机关做了大量的教育和服务工作。当事人属社会弱势群体,又因合法养鸽被人投诉,因此心生不忿,是执法人员对他一次又一次的教育疏导以及依法给予的处罚,慢慢地开导了他的思想,逐步认同法规,配合工作。同时,在他每一次整改的环节,执法机关都不失时机地给予帮拆、清运等服务,既拉近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距离,又促进了问题的解决,降低了执法成本;
三是执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社会最大化。本案中,对当事人饲养信鸽给予处罚后,因投诉人要求拆除鸽笼的要求不符合市政府会议精神,执法机关本可以此暂缓处理,但是,通过多次社区协调会发现该地区的居民群众大多倾向于拆除,本着“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理念,执法机关以“钉钉子”的精神一点一点啃下了这块硬骨头,执法的结果消除了环境卫生的污染源,也打开了群众和政府之间的心结,受到了广大居民的衷心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既坚持了依法规范办案,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准确定性,妥当处理,维护了法规的权威,又实践了中央提出的城市管理多方参与、有序共治、有情操作的改革思路,解决了群众多年的诉求,做到了事理、情理、法理三者的完美统一,确实是难得一见的优秀行政执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