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水裹汤泉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6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22505068),反映当事人2025年8月29日经营鸡精调味料的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实测值30.8g/100g(标准指标:≥35.0g/100g),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222505068)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463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抽检批次鸡精调味料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28日从武汉市黄陂区裕源味合行食品经营部(张雨)处购进(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购进数量为10袋,购进单价21元/袋,购进金额为210元。上述鸡精调味料为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为20250711,保质期至20270111,生产商为联合利华(天津)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为SB/T 10371。该食品与其标签载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当事人使用抽检批次鸡精调味料5袋用于制作菜品家烧武昌鱼125份,销售单价48元/份,销售额6000元;楚香小炒鲜吊龙168份,单价68元,销售额11424元;毛血旺99份,单价58元,销售额5742元;腰豆烧猪手72份,单价58元,销售额4176元。抽检批次鸡精调味料销售给抽检方4袋,单价21.6元/袋,销售额86.4元,剩余1袋被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依法予以扣押。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鸡精调味料货值金额为27428.4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鸡精调味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得知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停用该品牌其他批次的鸡精调味料,全面清理库存产品并办理退货手续,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鸡精调味料与标签内容不符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5-07-11)1袋。 (昌市监处罚〔2025〕55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得知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停用该品牌其他批次的鸡精调味料,全面清理库存产品并办理退货手续,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