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鑫世发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分装)的粗孜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创新路1号中南高科经发投江夏生命科学城9#-02-101,9#-03-101的武汉景泓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对武汉市鑫世发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景泓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分装)的粗孜然(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进行取样封存,经抽样检验,受检批次粗孜然多菌灵项目实测值为1.28mg/kg(标准指标:≤0.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2025)ZXS3-0130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100003441102)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场未见抽检同批次粗孜然(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
经查,此次抽检批次粗孜然(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外包装带有武汉市鑫世发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商字样的标签是因为武汉景泓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贴印制错误的食品标签造成,导致抽检产品上印制的标签信息显示为当事人委托生产(分装),所以此次抽检批次粗孜然虽然标签上印制的委托商为当事人,但实际并不是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被抽检批次粗孜然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委托生产关系。
(三)查处情况:经核查,被抽检批次粗孜然(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委托生产关系,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鑫世发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立即要求武汉景泓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回全部带有当事人委托字样的产品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