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齐乐龙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味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5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武泰闸特一号第一层571-A3号进行监督抽检,在武汉市武昌区齐乐龙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样味碟984ml(备样数量404mL;抽样编号XBJ25420106482033900)。2025年8月20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No:22202500270):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了其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当事人后厨设有餐具清洗区,消毒保洁设施设备齐全,上述自洗餐具味碟的清洗流程系先由员工手工清洗,冲刷干净后放入消毒柜内消毒,当事人陈述造成该味碟抽检不合格系因员工操作不规范,清洗时使用洗洁精过多,未能及时冲刷干净。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属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本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本局于2025年10月21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5〕436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齐乐龙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获悉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后,立即进行了反思,加强了管理并进行了整改,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规范了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取用等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