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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8-22 16:37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一树果水果店经营的新鲜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5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梅苑二期波光园301/单元111号商网的武汉市武昌区一树果水果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66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CJ02056),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一树果水果店销售的新鲜龙眼(购进日期:202558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0.05g/kg、实测值:0.152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经查,202566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CJ02056),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一树果水果店销售的新鲜龙眼(购进日期:202558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0.05g/kg、实测值:0.152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1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2025CJ02056)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202558日,当事人从武汉市武昌区进隆生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6MA4EJYQU44)购进抽检批次新鲜龙眼6千克,进价为30/千克,进货成本180元。进货后在其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梅苑二期波光园301/单元111号商网的营业场所内销售,当日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该批抽检不合格新鲜龙眼价格为42.8/千克,销售金额256.8元,获利76.8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新鲜龙眼共6千克,货值金额为256.8元,违法所得256.8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新鲜龙眼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5613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新鲜龙眼,截止2025722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根据武汉市市场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系统显示,当事人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初次违法,属于农产品经营环节,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免罚条件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免予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教育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1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一树果水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学习食品安全法规;二是认真落实索证索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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