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淘欢水产品店(程欢)经营的【春季水果】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武汉市武昌区淘欢水产品店在美团平台所经营店铺“淘鲜屋(洪山广场店)”销售的“【春季水果】桑葚约250g”进行抽样检验(订单生成日期:2025年4月23日)。经抽样检验,受检批次桑葚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046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28日,将《检验报告》(№:2025GC0118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025GC01180)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桑葚销售,也未见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桑葚系2025年4月16日从武汉市黄陂区绿盛果业商行购进,共购进桑葚2件,每件5盒,每盒250g,单价50元/件,进货金额总计100元。当事人查验并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上述桑葚购进后,当事人于4月16日开始上架销售,4月23日销售被抽检的桑葚共计2.5kg,销售单价为18.8元/盒,平台优惠后销售金额为188元,所进该批次桑葚全部销售完毕。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桑葚共计2.5kg,货值金额为188元,违法所得为188元。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未使用过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因当事人进购的桑葚均已被抽检机构购买,故未接到过不合格桑葚导致身体不适的相关投诉。根据投诉平台数据显示,未见该店涉及桑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相关投诉。根据武汉市市场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系统显示,当事人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
鉴于涉案批次桑葚的供货商武汉市黄陂区绿盛果业商行的经营场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水果物流园B2-19,本局将上述线索移交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5〕12-7-811号。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初次违法,属于农产品经营环节,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免罚条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免予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昌市监不罚〔2025〕10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淘欢水产品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