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缤纷果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叶真相)经营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被抽样单位武汉市武昌区缤果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杨梅2.86kg(抽样编号GZJ25420000003333477)。2025年5月23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5GC01182),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被抽样单位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该经营场所现场公示《营业执照》名称为:“武汉市武昌区缤纷果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6MAE5574X90,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叶真相,注册日期:2024年12月2日,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上被抽样单位名称“武汉市武昌区缤果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叶海兵)不一致,据叶真相陈述,系叶海兵于2025年2月24日向叶真相转让该美团店铺,叶真相在被抽检该杨梅时已实际经营该店铺、但未在美团平台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其抽检不合格杨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5GC01182],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杨梅(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绿林果行进货),也未发现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原材料及其相关进货凭证。经查,上述抽检批次杨梅系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从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烽胜路38号湖北光霞果批发市场6栋13-16号的“武汉市洪山区绿林果行”购进一件,计3.08kg,购进金额140元,购进后以每盒毛重带盒约220g称重装盒,共装14盒,以每盒19.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5年4月23日销售完毕,共销售了3.08kg(含抽检的2.86kg),购进单价140元/件,销售单价19.9元/盒,货值金额278.6元,违法所得278.6元。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检批次杨梅的购进票据、检测合格报告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杨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杨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昌市监不罚〔2025〕1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食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因涉案杨梅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从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烽胜路38号的湖北光霞果批发市场6栋13-16号的武汉市洪山区绿林果行采购,该供货商属于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本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昌市监案移〔2025〕08-600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缤纷果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叶真相)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于2025年5月29日张贴召回公告实施了召回,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