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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8-05 12:32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龙明建食品店(龙明建)经营的方糍粑、圆糍粑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413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轨道交通2号线洪山广场东广场地下空间负一层商业百大鲜生T004/T005的武汉市武昌区龙建明食品店销售的方糍粑、圆糍粑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受检批次方糍粑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436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受检批次圆糍粑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505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513《检验报告》:222501364《检验报告》:222501365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方糍粑、圆糍粑销售,也未发现二氧化硫等化合物。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正在整改期内,后期视整改情况另案处理。

    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方糍粑、圆糍粑系当事人于2025413日从武泰闸市场路边摊贩处收购,当事人使用现金支付货款,未记录该农户具体信息。其中,方糍粑购进数量1袋,重量1.755kg,购进金额3.5元,生产日期不详,保质期不详,生产商不详;圆糍粑购进数量1袋,购进数量1.39kg,购进金额2.8元,生产日期不详,保质期不详,生产商不详。上述方糍粑、圆糍粑购进后作为散装食品称重销售,当事人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保留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供货单,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又查明,上述方糍粑购进重量1.755kg,对外售价4/kg。其中1.255kg方糍粑被抽检机构购买,单价4/kg,实际销售金额5.02元,剩余0.5kg方糍粑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货值金额为2元;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方糍粑货值金额7.02元,销售金额5.02元,违法所得5.02元。

上述圆糍粑购进重量1.39kg,对外售价4/kg。其中1.39kg圆糍粑均被抽检机构购买,销售单价4/kg,实际销售金额5.56元,无剩余;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圆糍粑货值金额为5.56元,销售金额5.56元,违法所得5.56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方糍粑、圆糍粑货值金额共计12.58元,违法所得共计10.58元。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方糍粑、圆糍粑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散装方糍粑、圆糍粑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方糍粑、圆糍粑,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未有不合格方糍粑、圆糍粑流入市场数量,对不特定行为对象造成的损失较小,危害范围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综合考虑市场经营现状,生活状况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幅度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的10%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58元;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 没收违法所得10.5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534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龙建明食品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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